关于印发《金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管委〔2023〕7号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现将《金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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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已经办理的本市商业贷款,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且已经办理商业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仅存在为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查封和设定房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当前未处于逾期状态且近两年内无连续两次(含)或累计三次(含)逾期还贷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五)不存在公积金中心认定不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得将其商业贷款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类型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类型有先清后贷和带押转贷两种方式:

 

(一)先清后贷是指借款申请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先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待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审批通过且抵押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再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借款申请人选择先清后贷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受限制。

 

(二)带押转贷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偿还全部或部分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且抵押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直接偿还借款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选择带押转贷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公积金中心的委办银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执行。同时,采用先清后贷方式的,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结清时的贷款本金余额;采用带押转贷方式的,不超过申请时原商业贷款应还本金余额,均保留至千元。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应提供单身具结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存在除配偶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应当提供共有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应提供单身具结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二)借款申请人在委办银行开立的偿还贷款本息的I类账户借记卡;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五)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含税务监制章)、契税完税凭证(二手房需提供);

 

(七)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近两年的贷款还款明细;

 

(八)采取先清后贷方式的,需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采取带押转贷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已实现信息联网的,在借款申请人授权同意后,公积金中心向有关部门联网核查并获取数据,借款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三条 贷款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采取先清后贷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商贷结清。借款申请人以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全部原商业贷款,并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贷款申请。在结清全部商业贷款后3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委办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3.贷款受理。公积金窗口或委办银行网点对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合同、协议。

 

4.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5.贷款发放。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公积金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借款申请人采取带押转贷方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开具《金华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借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联系函,以及商转公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或委办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公积金窗口或委办银行网点对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合同、协议。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4.办理抵押。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委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设定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

 

5.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在核实抵押权设定情况无误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委办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委办银行在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当日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原商业贷款还款业务。当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金额多于原商业贷款可结清余额时,委办银行在完成原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后,将多余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的还款银行卡内,原则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金额少于原商业贷款可结清余额时,委办银行即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在当日自行补足差额。委办银行因故未能偿还的,应当在当日将公积金贷款发放的资金退回至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

 

6.原抵押权注销。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偿还全部原商业贷款的,委办银行须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产权人的,该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应当同时到场签署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且其所占份额不计入房屋可贷额度的计算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中心资金流动状况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进行公告后启动或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确定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理时限等。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金管委〔201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金管委〔2014〕8号)同时废止。


来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