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转发鲁人社发〔2023〕10号文件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按全省统一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计发。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区(市)两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此次调整的待遇应于10月15日前发放到位。

 

三、10月15日前,各区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2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下载:

  1. 转发鲁人社发〔2023〕10号文件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pdf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