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开展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企业产品信息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17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18号)(以下统称为《通知》),现就开展2023年药品带量采购和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企业产品信息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根据《通知》中明确的带量采购药品范围(见附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以下统称药品企业),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且无严重违法违约、失信行为的,并已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企业和药品,原则上均可参加。同一药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拟于2023年9月27日9:00至10月10日17:00开放申报功能。申报时间内申报主体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招标管理——带量采购——京津冀集采(含接续)”功能模块进行产品相关信息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见操作手册,手册与系统功能同步上线。

 

三、申报内容

 

(一)药品基本信息

 

申报主体可选择已挂网产品进行药品基本信息进行报名申报;尚未在北京招采子系统挂网的产品需按照操作手册流程从医保编码库进行入库申报后再进行报名申报,在申报截止前未提交产品入库申报仅提交报名申报的产品视为报名无效,不进入后续接续流程。以上操作见招采子系统相关操作手册。

 

(二)药品价格信息

 

申报全国各省(区、市)及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和现行省级最低挂网价格,不同规格包装的价格应符合差比关系。属于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中选药品,无其他各省(区、市)及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应申报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中选价格。

 

(三)药品产能信息

 

即填报本产品年度产能信息,以对应规格最小使用单位(如片、粒、支等)计算。该信息将作为衡量企业供货能力的重要依据。

 

以上申报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采子系统申报界面。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成功的产品将进入后续流程。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相关产品信息,如因信息真实、有效性等问题影响本次带量采购的,视情节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由申报主体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010-89152613

系统操作:010-6335938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申报药品范围.xlsx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