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绍市劳社发〔2008〕70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公布。这二部规章对《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要是对年休假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从《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行情况看,许多用人单位普遍重视了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了管理水平。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贯彻执行还不够积极,操作上存在不规范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引发了劳动争议,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减少与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二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针对前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照各项规定,做好梳理检查,做到依法规范,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用工行为更需要进一步地规范。按照属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的要求,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地本系统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随着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明确,在年休假问题上尽可能地制订内部带薪年休假办法,及早部署、落实各项工作,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对照,查漏补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各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做好对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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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点解读

 

解读一:累计工作时间的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举例: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这3年单位已办理了招用工手续或通过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解读二:职工到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到B单位工作,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在B单位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

 

解读三: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可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读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举例:小王应可享受年休假5天,单位只安排了年休假2天,未休年休假3天,小王仍然上班,上班期间,单位原工资照发,小王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这样小王还有3天的年休假工资为2000元÷21.75×3天×2倍=551.7元。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清凉饮料费、通讯费、特殊工种营养补贴、大小夜班补贴、差旅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其他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都应计入平均工资内,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应把年终工资计入平均工资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解读五: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工资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剩余1天,小陈未享受年休假,故小陈实际应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300元。

 

解读六:劳务派遣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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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