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关于企业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8〕69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企业工时制度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企业备案报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市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跨区域民营、私营企业,省内驻济企业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二)县(市)区属企业,民营、私营以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提交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书;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企业职代会议决议(不能提供职代会议决议的,由工会组织盖章或提供从事该工种职工的个人签名);

 

(四)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三、有效期限:

 

自2008年6月1日起,企业新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凡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实施之前已批准的相关企业应按审批权限,携带需提交的材料于2008年8月31日前到所属劳动保障局重新进行报批;之后新批准不足二年的,顺延至二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凡超过二年有效期不报批的,均视为执行正常工作时间,即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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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