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转发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楚劳社办〔2007〕88号
各县(市)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央、省属驻楚企业及州属企业:
现将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云劳社办〔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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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德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部分规定如何执行的请示》(德劳社请〔2007〕3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法〔1981〕3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因此,职工配偶、父母所在异地的单位性质,不影响其享受探亲待遇。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享受探亲待遇问题,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职工的探亲待遇,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探亲待遇享受条件的界定问题
对于“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直线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往返路程所需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其他所有制企业可根据自身工作地点、交通情况、工时制度等特点,通过制定内部休息休假制度或与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对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包括往返路程、时间等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关于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
职工探亲费用的报销,按照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关于颁布的通知》(财事字〔1981〕1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自驾交通工具探亲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