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保障2024年度)


为切实做好2023年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4号)文件精神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

 

三、特殊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其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二)低保对象按190元/人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人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9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29元、县区财政116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人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四)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税务部门同医保部门商定后向社会通告,全市统一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商洛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商洛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参保登记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六、缴费渠道

 

(一)合作银行缴费渠道

 

光大银行(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云缴费APP)

 

陕西信合(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助农E终端、营业网点柜面、ATM机、发卡机自主设备、微信银行)

 

工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生活缴费-社保缴费)

 

建设银行(柜面、智慧柜员机、手机银行、裕农通金融服务点、扫码支付、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

 

农业银行(柜面、掌上银行、扫码支付)

 

邮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数字货币、扫码支付)

 

中国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二)第三方缴费渠道

 

中国银联(云闪付App ,社保费客户端云闪付支付二维码)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功能)

微信(城市服务-陕西医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税务部门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七、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光大银行微信小程序“社保云缴费”、支付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通过银行柜面缴费并索取专用缴费票据,或在缴费完成3日后前往参保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证明。

 

(三)缴费凭证线上获取方式:缴费人通过任意渠道完成缴费3日后,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选择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凭证进行打印;或搜索“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税收完税(费)证明”进行打印。

 

八、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2024年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八、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7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陕西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微信版)
  2. 社保云缴费(微信城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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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