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驻楚企业、州属各有关单位: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关于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增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精神,现就加强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特殊工时制审批,是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特殊工时制审批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审批职能,落实责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公布审批条件与程序,依法行使审批职权,不得放弃审批或将审批改为备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自觉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并自觉履行特殊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审批程序与条件,依法行使审批职权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州级、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二是严格审批条件,严格按照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岗位范围进行特殊工时审批。三是要严格审批程序,凡是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备案以前,用人单位必须先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审批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书面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劳动合同书。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实劳动合同书上的岗位、工时制度是否与申请表上申报的一致,并严格掌握审批的执行期限,一般应控制在两年以内。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重新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公示制度及归档管理制度。按照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特殊工时审批工作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公示,每审批一户归档一户,建立审批台帐,并将其批准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岗位、涉及人数等情况报州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三、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

 

(一)针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二)针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三)计件与特殊工时的区别:计件是一种工资计发方式,而特殊工时是一种工作时间,两者不能混淆。在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合理的计件定额,避免用人单位随意提高计件标准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针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视为加班,并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联系,联系电话:3369196。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