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社服局函〔2019〕42号


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23号)《关于确定2019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227号)要求,自2019年1月起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做好2019年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即3410元的,按3410元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即17049元的,按17049元核定;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以60%、70%…290%、300%,按每间隔10%设定一个缴费基数档位,共设置25个缴费基数档位(附件1)。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一)索取缴费基数核定基本资料。各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人员《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

 

(二)参保单位编制缴费基数申报表

 

1.各参保单位填制《职工月平均收入计算表》(附件2),初步计算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收入计算表》作为参保单位档案存档,以备核查。

 

2.将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录入到《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中。

 

3.打印《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由职工本人确认签字;如单位人员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字的,可以在工会或监事会的监督下,对本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

 

(三)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基数申报,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纸质版盖章);

 

2.没能做到单位全体职工在《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上签字的单位,需携带单位工会或监事会出具的公示证明;

 

3.2018年度本单位劳动工资报表或2018年度年终财务报表。

 

(四)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将《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导入业务信息系统。比较信息系统核定的缴费基数与参保单位核定的缴费基数是否一致;一致的,进一步比较分析填报的2018年度缴费工资与单位劳动工资报表(或2018年度年终财务报表)反映的工资总额之间的差距,差额在合理区间的,对申报数据应予确认。信息系统核定的缴费基数与参保单位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或填报的2018年度缴费工资与单位劳动工资报表(或2018年度年终财务报表)反映的工资总额之间的差距不在合理区间,不予通过,重新填报,同时应告知参保单位原因。

 

三、社会保险费差额结算办法

 

今年是社保费降费减负的第一年,由于调费率、费基的原因,核定的社保应缴额可能小于结算前的实缴费额,增加了缴费差额结算工作的难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2019年缴费调差与申报当月缴费核定同时办理,缴费基数调整核定产生的缴费差额,应与当月缴费核定合并申报缴费。当核定的应缴额大于结算前的实缴额时,应将补缴额与当月应缴额合并计算,生成“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同时将应缴费数据传递至税务部门;当核定的应缴额小于结算前的实缴额时,将此差额与当月应缴额进行抵扣,抵扣后剩余多缴的金额划入单位暂存款,参保单位下月申报核定时,再进行抵冲。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本年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是进一步落实降费减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职工个人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各市、州要按照省局的部署,科学合理安排缴费基数调整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程序,确保质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缴费基数核定工资项目精准核算职工2018年月平均收入,做到不瞒报、漏报、少报、多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落实职工缴费基数确认、公示制度,确保职工的知情权;严格缴费基数核定程序、健全申报资料,加强缴费基数审核,做到可追溯、可复查。

 

(三)实事求是,热情服务。缴费基数核定是推进降费减负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任何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同时要加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宣传,转变工作作风,耐心解释缴费基数核定政策,热情服务,确保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平稳开展。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2019年6月28日


附件下载:

  1. 1.2019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明细表.docx
  2. 2.职工月平均收入计算表.docx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