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劳社劳薪〔2009〕7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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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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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