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自主申报”服务指南


一、受理期限

 

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条件

 

202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等“负面清单”的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一)用人单位裁员率=(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对2022年新成立的单位,裁员率=(2022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三)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六、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需加盖公章、法人章);

 

2.《2022年度裁员情况明细表》(裁员率不符合条件时填报,见附件2,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及不计算裁员情况证明材料。


附件下载:

  1. 附件1: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
  2. 附件2:2022年度裁员情况明细表.xls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