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医改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决定〉及〈“健康广西2030”规划〉的通知》(桂发〔2017〕10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扶贫攻坚期间(2017-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三、落实待遇就高不就低的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四、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政策倾斜

 

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各市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要及时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平稳运行。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