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各行业办公室,自治区各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现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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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 9 9 4]5 0 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驻疆企业已经由国家法定部门批准的,应当将批文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体岗位、涉及人数、工作及休息等情况);

 

(二)本单位工会组织意见;

 

(三)工时申报涉及岗位职工代表签名(用工单位告知书及职工代表签名确认);

 

(四)工时申报表(见附表);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涉及企业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5 0%以上的;

 

(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工时安排、倒班和休息休假等情况;

 

(三)企业工会组织、车间或班组等基层单位或职工代表意见。

 

申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和不定时工作制决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批复。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l 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批复内容包含法律依据、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具体要求,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批准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复后要及时登记、造册,填报《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登记表》,并于5日内在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第九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批复,通过本单位公告栏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实行的岗位(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书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适当限制最长日工作时间。对依法享受加班工资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 0 0 9]8号)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应当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及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 0 0 9年7月1日起施行。已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 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