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2013年11月1日废止)

津劳社办发〔2008〕1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制度,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中央驻津企业,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企业进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表》。《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登记备案书》重点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准予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批复;

 

(三)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资格。

 

四、其余事项仍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