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5〕21号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关于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422号)、《关于做好大学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8号)和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社〔2012〕1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企业(单位)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2014年4季度开始,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始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企业(单位)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工作。现结合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

 

(一)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了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三)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进行了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不得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跨区或在异地从事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就业地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由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由户籍所在地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三、享受期限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当月满或超过45周岁的,可享受至年满50周岁;男性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当月满或超过55周岁的,可享受至年满6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即享受期)截至2015年年底。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

 

(二)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月实际缴费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今后每季度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五、申领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具有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了一项的只补贴一项。

 

1、每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交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1)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1,每季度提供;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2)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上季度每个月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同时提供“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

 

2、每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社区核实相关情况和资料后,将上季度本社区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情况录入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资金管理之“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2)之“社区补贴申报”系统中后,打印《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和《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4),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每季度终了后第30个工作日内,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通过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资金管理之“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之“街道初审”系统初审后,将本街道上季度符合条件人员的附件3和附件4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每季度终了后第50个工作日内,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资金管理之“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之“区复核”系统复核后,在“武汉公共招聘网”的“通知公告”栏中将《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情况表》(见附件5)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将本区上季度《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6)和附件4报区人社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区财政部门。

 

5、每季度终了后第6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部门抽查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拨付到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6、社区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留存本社区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附件3、附件4和相关资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留存本街道(乡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附件3和附件4;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本区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附件3、附件4和附件6。

 

(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

 

对各类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1、每季度终了后第10个工作日内,企业(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向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有关情况录入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资金管理之“企业(单位)社保补贴”之“补贴申报”系统中。

 

(1)《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报告》(见附件7);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 年 季度符合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见附件8);

 

(4)身份证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留劳动合同期限及签字页的复印件;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险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9)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10)用工单位上季度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证明(见附件9,用工单位提供);

 

(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的证明(见附件10,区人社部门提供)。

 

2、每季度终了后第30个工作日内,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资金管理之“企业(单位)社保补贴”(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11)之“区初审”系统初审后,在“武汉公共招聘网”的“通知公告”栏中将《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情况表》(见附件12)公示5个工作日后,打印本区上季度符合条件企业(单位)的《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3)和《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14),由区人社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上报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每季度终了后第50个工作日内,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武汉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之就业资金管理之“企业(单位)社保补贴”之“市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复核后,打印全市符合条件企业(单位)的《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5)和《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见附件16)报市人社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加盖“武汉市就业再就业政策性补贴审核专用章”骑缝章)后,企业(单位)将附件13、附件15、附件16与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送区财政部门。

 

为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审核和复核。

 

4、每季度终了后第60个工作日内,经区财政部门抽查后,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拨付到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账户,由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不用提供收据或发票)。

 

5、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工作台账,每季度留存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资料和表格;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附件13、附件14、附件15、和附件16。

 

六、年报统计时间口径

 

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年报统计时间口径为上年度的4季度至本年度的3季度。

 

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人社规[201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1.灵活就业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3.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补贴申报审批表

4.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5.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情况表

6.武汉市 区( )年( )季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表

7.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报告

8. 年 季度符合享受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9.用工单位上季度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提供)

10.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劳务派遣单位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的证明

11.企业(单位)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12.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示情况表

13.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14.武汉市 区(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15.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16.武汉市( )年( )季度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