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
西府登6号
《西双版纳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文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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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
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州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各县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目标考核奖励制度。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收支、目标计划管理。预算收支和目标计划根据当年省级下达的任务,由州劳动保障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县市。
第五条 严格按照“地税部门保征收、财政部门保拨付、劳动保障部门保发放”的三方运行机制,相互配合,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足额拨付、足额发放。
第六条 各县市当年所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周转资金,按上年度实际支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为基数预留,当期结余基金在次年会计决算终结的1个月内上缴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009年度以前历年积累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部上缴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在正常预算收支缺口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对县市基金缺口给予调剂补助。对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调剂。
第八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剂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调剂:
(一)完成当年扩面计划100%、当期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完成清欠计划100%的,按预算收支缺口的100%给予调剂。
(二)完成扩面计划90%、当期基金征缴率达90%以上、完成清欠计划90%以上的,按预算收支缺口的95%给予调剂。调剂后仍不足以支付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三)完成扩面计划不足90%、当期基金征缴率未达到90%以上、完成清欠计划90%以下的,按预算收支缺口的90%给予调剂。调剂后仍不足以支付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任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清欠任务完成情况以当年季报、年终基金决算和统计汇审结果为准。
第十条 对有支付缺口的县市的调剂,采取预拨办法,并在当期会计决算中予以清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