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2010年)

鲁人社发〔2010〕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高于20%(含20%)的,有关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及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可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缴费比例已经低于20%的市,不得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以后年度视基金收支情况逐步统一和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按20%执行。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此次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扩面征缴,落实多渠道筹措养老保险资金机制。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有效弥补因缴费比例调整而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有关市实施方案出台后15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市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情况表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