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清远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08年)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2007年12月24日五届二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具体费率调整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参保单位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8%(其中企业20%,个人8%)调整为22%(其中企业14%,个人8%)。

 

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申报,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0%调整为16%。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