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1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201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根据我区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0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45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三、特调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二)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9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70元的标准;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05元的标准。

 

(三)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四)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五)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条件(三、四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2011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平,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在预发的基础上尽快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应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