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市人劳险〔2007〕122号


市直各民办学校:

 

现将《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教育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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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6]6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程序

 

(一)参保资格的申请和审定

 

1、个人申请 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教师由本人填写《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四份),随附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报所在学校审核。

 

2、学校审核 民办学校负责对教师填写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内容及随附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连同劳动合同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对首次参保的民办学校,还应同时提供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

 

3、资格审批 市教育局根据学校报送材料,负责逐一对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参保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批准确定参保名单。

 

(二)参保教师人事工资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1、各参保学校应根据市教育局审批后的参保教师名单,对其中参加中档以上缴费标准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正式在编教师工资制度,从参保之月起在本单位为其建立人事工资档案。档案工资标准应与学校实际聘用该教师的职称相对应。

 

2、建档人员因职称变化、工资正常晋升等原因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各民办学校应及时记载变动情况。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各民办学校还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市人才交流中心,以完善人事档案材料。

 

3、档案工资标准的首次确定及变化,民办学校应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职称聘用等证明。

 

(三)参保手续的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统一填制《衢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附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向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后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增减变动时,所在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向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对其中因参保资格的变化引起的参保人员变动,应先报市教育局审批确认。

 

二、缴费办法

 

(一)民办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填制《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选择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保教师次年缴费档次,并将确定结果分别报市社保局和市教育局。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更改。

 

(二)对选择中档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退休(职)后按中档以上缴费标准对应的待遇享受办法享受退休(职)待遇的,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中档以上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20年。对其缴费年限中同时具有中档和高档缴费年限且退休、退职时按中档以上标准缴费的,其退休、退职后养老待遇的享受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高档年限满20年的,在退休、退职后,可享受高档缴费标准对应的养老待遇;

 

2、中档或高档年限均不满20年,但累计中档以上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退休、退职后享受中档缴费标准对应的养老待遇。本人要求享受高档标准对应养老待遇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高、中档缴费标准差至高档缴费年限满20年止。

 

3、中档和高档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年的,且本人要求享受按中档或高档对应的养老待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20年。具体补缴标准由退休、退职后享受养老待遇的本人意愿和办理补缴当期的缴费标准确定。不愿补缴的,由市社保局参照浙劳社老[2001]293号规定给予其一次性补贴,补贴费由所在单位通过市社保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教师退休、退职后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与认定

 

(一)缴费基数的申报 个人当年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按参保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即以其本人上一年度全部工资收入总额除以实际领发工资的月数计算确定。按中档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教师,其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每年由学校审核,并报市社保局复核确定。选择按低档标准缴费的学校,于每年3月底前申报。选择按中档以上标准缴费的学校,于每年1月底前申报。

 

(二)缴费工资的认定 缴费工资的认定按照民办学校教师所选择参加缴费档次的不同而不同:选择按低档标准缴费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同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同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选择按中档以上标准缴费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同年市本级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同年市本级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工资的管理 用以核定缴费基数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准。

 

为健全基础管理工作,便于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各参保学校应从2006年10月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按月如实记载个人工资收入情况,年度终了后根据个人工资收入台帐核定个人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缴费基数应经本人签章确认。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的工资收入台帐由原工作单位转入新单位继续记载。

 

一个缴费周期内,民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从工资关系变更之月起由新单位继续缴费,个人缴费基数不作调整,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新参加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其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核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按初期、见习期或试用期确定的工资收入核定。

 

2、重新参加工作人员,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月起缴费,缴费基数由新单位核定,核定办法参照新参加工作人员执行。

 

3、从实施范围以外的单位或外地调入的人员,从调入之月起缴费,其缴费基数按调入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核定,或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缴费基数核定。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参保学校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根据参保教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所选缴费档次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参保教师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根据参保教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所选缴费档次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教师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单位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个人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市社保局于每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提供上月参保学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收入并入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四)参保教师调入实施范围外的单位或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参保条件而取消参保资格的,单位及个人从工资关系变更之月或取消参保资格之月起停止缴纳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各参保学校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对其中有按中档以上缴费档次缴费人员的民办学校,其向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的工资总额可剔除此类人员用以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部分。

 

五、养老待遇的计发

 

参保教师按规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时,由民办学校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参保教师自退休、退职的次月起,由市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退职费(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和退休、退职费的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现行企业、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退职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以后支付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市人事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

 

六、其他

 

(一)民办学校教师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参保资格后,民办学校故意瞒报或漏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行承担。

 

(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有关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参照现行企业和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来源: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