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10〕39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武警青海总队:

 

《青海省农村收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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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试行办法

 

为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青海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 17 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办发〔2008〕49号)的有关规定,本办法补贴村干部的范围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 3000 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 3000 人以上的大村包括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享受补贴的人数, 3000 人以上的大村控制在 5 - 7人, 3000 人以下的小村控制在 3 - 5 人。

 

二、补贴标准

 

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年补贴500元;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文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支部书记,每人每年补贴 400 元。

 

缴费补贴资金全额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实账管理。已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并参保的村干部,其缴费补贴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的村干部,由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记入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将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办法

 

本办实施时,在职的村干部在任职年度享受缴费补贴;离任村干部从离任次年起停止缴费补贴。

 

村干部年满 60 周岁仍继续留任现职位的,继续给予缴费补贴,从离任的次年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OO9〕63号)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审核程序

 

(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享受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青海省 市(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登记表》(附件),经本人签字,村委会盖章。

 

(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青海省市 (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千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

 

上报材料包括:

 

1、《青海省 市(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4、参保人员任职批复或当选证书复印件;

 

5、参保人员公示情况说明书。

 

(三) 经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费筹集

 

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 80%,各地财政承担 20 %。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六、附则

 

村干部的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条件等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 号)执行。

 

七、其他

 

(一)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2010年起实行。

 

附:青海省 市(州、地) 县(市、区)农村牧区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登记表



相关业务链接:

  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