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府办〔2009〕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13届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

 

佛山市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尽快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佛山市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佛办发〔2009〕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与公平相适应、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扶持、鼓励集体补贴、个人缴费为主的基金筹集原则。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含当月,下同)之间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在校学生除外)。

 

三、基金筹集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我市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逐月征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缴费补贴。

 

四、参保办法

 

(一)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所属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条件统一组织参保的,个人可申请按《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佛劳社〔2006〕278号)参保。

 

(二)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参保的或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农村居民,最早可从2005年1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农村居民按月缴费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关于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佛劳社〔2005〕240号)处理。

 

(四)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过渡机制。原已按《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6号)参保且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申请按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足已参加全征土地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补缴差额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其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担。

 

有关全征地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五、待遇享受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计发标准和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实施时已按佛府〔2004〕96号文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继续享受该补贴,补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后,暂无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全征地农村居民,各区仍可继续按佛府〔2004〕96号文规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可按第四条第(四)款办法补缴差额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达到退休年龄时选择按佛府〔2004〕96号文享受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一经选定,不再更改。

 

六、组织实施

 

(一)各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各区、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将农村居民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要根据本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在工作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