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佛府办〔2009〕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13届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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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新农保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佛山市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参保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5个档次。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5个档次。

 

(2)参保人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或按年缴费,但在同1个社保年度内,只能选取其中1个缴费档次和同1种缴费方式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3)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增加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6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订。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4.社会捐助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孝道文化,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农村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期连续缴费;未按期连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给予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期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禅城区、南海区和顺德区,每人每月100元;高明区、三水区,每人每月8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今后随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结时,由所在统筹区财政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3.待遇调整机制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待遇发放和管理

 

新农保待遇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应在每年5~6月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由村(居)民委员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实行区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上述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费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2.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全额纳入统筹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的筹集、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和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在镇(街)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的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农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制度衔接

 

(一)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国家没有制定新农保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市新农保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意见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经参保人申请,其在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足差额保险费后,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选择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参保人申请,其在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足差额保险费后,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仍未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现行延后缴费办法处理。

 

(2)选择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的,经参保人申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新农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养老待遇。

 

3.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新农保养老待遇。

 

(二)与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衔接

 

1.制度衔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由各区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衔接办法。

 

2.待遇衔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参保人,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在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同时,原有补贴制度的待遇继续享受,不能冲销。

 

七、组织实施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新农保制度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收支核算及各项具体业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及落实财政补贴新农保资金,并对基金账户设置和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