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4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我省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拟组织开展2024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医疗机构制剂。由省内医疗机构研制,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制剂。

 

(二)中药饮片。在省内医疗机构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

 

二、申报方式

 

(一)医疗机构制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省属医疗机构和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01医院、武警安徽总队医院参照执行,下同),并提供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

 

(二)中药饮片。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所需材料(详见附件4)。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4年7月31日前)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所需材料。申报医疗机构应认真填报申请表(附件1、2),所填报内容应与国家医保平台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对申报资料真实合规性负责。

 

2.及时受理。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3.申报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申报期限截止后不再受理新增申报,已申报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二)初审阶段(2024年8月31日前)

 

1.材料审核。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申报表中相关药品信息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的药品编码、制剂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进行逐一比对,及时与申报单位沟通修正申报信息。

 

2.药品比对。组织审核时,应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6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25号)中,明确不得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予以排除,将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剔除,已经纳入我省药品目录的不得重复上报,有关情况应反馈至申报医疗机构确认。

 

3.测算协商。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药品使用情况等测算,通过协商谈判初步拟定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

 

4.资料报送。各地研究确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推荐品目,以表格形式报送。同时,将医疗机构申报相关资料及市级评审相关资料一并整理后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邮箱1141516620@qq.com),纸质资料应加盖公章。无相关药品申报的,各地需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零报告。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按照要求开展初审、测算、上报及意见反馈等工作。

 

(三)复审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

 

1.汇总整理。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力量对设区市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进行梳理汇总,合并同类项目,形成申报药品目录待评审。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做好16个市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零报告)的收集确认工作,以免漏审。

 

2.专家评审。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组织临床专家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开展评审,确定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品种名单。

 

(四)公示及印发阶段(2024年10月)

 

省医疗保障局按程序将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新增中药饮片品种名单进行公示,对拟纳入的品种名单进行集体审议,并报送国家医保局审核备案,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纳入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品种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公布报送渠道,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初审工作。为简化工作流程、统一评审规则,省属医疗机构申报、初审继续纳入所在地管理,由所在地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复审、目录印发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承办具体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规范工作流程。省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纪律规范,确保各环节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省、市医疗保障部门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对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评审工作全程留痕,切实抓好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确保目录准入工作规范,确保相关材料完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何云艳 0551-69029756

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马 娟 0551-62061997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杨璐瑶 0551-62633921

省药监局药械流通监管处:岳恒杰 0551-62999216

 

附件:

1.申请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

2.申请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饮片申报表

3.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所需材料

4.中药饮片申报所需材料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1.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4年度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含附件).doc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