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的精神,现对我局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增加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采取按年或一次性趸缴15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趸缴15年期内参保人不得继续缴费,15年期满后可继续按年缴费。

 

二、增设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年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5%、10%、20%、30%四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趸缴费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0%、20%、30%三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三、增加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于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人员,市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自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起逐年给予补贴,对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的补贴不满15年的,在计发待遇前按照当年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

 

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市和区、县政府补贴;(三)利息。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