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劳社发〔2009〕84号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西双版纳旅游渡假区、景洪工业园区、磨憨边境贸易区: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

西双版纳州审计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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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参保范围

 

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

 

二、 参保对象

 

具有我州农村户口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个人申请,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提出参保人员名单,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县(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情况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四、 参保缴费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以统筹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适当考虑增幅,按可发放15年待遇标准来确定。筹资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按当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总额的60%(个人和集体承担比例由村集体确定);政府补贴部份占筹资总额的40%。

 

2009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200元计算,筹集发放15年,应筹集资金总额36000元,农民个人和村集体共同承担21600元,政府补贴14400元。2009年以后筹资标准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缴费时须一次性缴清规定的费用。

 

(二)除上述人员外、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一次性或逐年缴清费用。一次性缴清费用的,给予减免筹资总额的5%;选择逐年缴费的以参保当年的筹资总额计算,首次缴费必须达到筹集总额的10%,余额每年缴纳一次,标准为余额除以参保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平均数。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缴清保费,方可领取养老金。

 

(三)未能在规定年限内缴清费用的,本人可选择:

 

1、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连同本息退还本人,或经本人书面申请最多可延长5年缴清规定的费用。

 

2、经本人同意也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加新农保,转入的个人帐户余额,视为本人缴费部分,纳入新农保的财政补助部分从统筹帐户余额中按比例划入。

 

(四)个人承担(含村集体补助)部分,缴费时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纳,或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收,票据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政府按比例参保缴费一个,补贴一个。政府补贴从土地出让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中列支。

 

五、统筹模式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州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资金统一纳入州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

 

州、县(市)财政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社保专户”,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专户”,保险费收入直接存入县(市)财政社保专户,县(市)财政应及时转入州级财政社保专户。

 

(一)县(市)级政府从留用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净收益中提取10%的风险准备金,提取后及时转入州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各(县)市按用地性质每亩征收的2万或2.5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应在土地成交、资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取存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同级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转入州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各(县)市每年发放养老金时所需资金一年一核,

 

按月据实拨付。

 

六、基金帐户的建立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建立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政府补助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得利息分别记入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帐户本息每年公布一次。

 

七、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发放和调整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启领养老金时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基本养老金主要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别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列支,个人帐户不足时,由统筹帐户列支。

 

月基本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80)+月基础养老金(为启领时不低于统筹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

 

启领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帐户资金予以补足,统筹帐户不足时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财政社保专户给予支付。

 

(二)养老金待遇发放,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可通过银行、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报送《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花名册》,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送州级财政核拨。所需资金从州财政社保专户中拨付到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社保专户”、再由县(市)专户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户”。

 

(四)养老金待遇的调整,由州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积累状况和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八、各部门职责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并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的征收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征地时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并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一)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

 

2、负责组织实施,指导下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确认的参保人员名册办理参保,及时建立参保人员帐户档案。

 

3、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计算待遇,发放养老金及财务核算、统计、稽核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

 

2、负责将征用的土地,按征用土地性质,把每亩2万或2.5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计入招、拍、挂成本,土地拍卖后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存入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社保专户,并及时转入州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

 

3、属公益性用地每亩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用地单位或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或列入财政预算后,方可供地。

 

(三)财政部门

 

1、负责被征地农民专项保障金帐户和基金帐户(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的开户及管理。

 

2、负责专户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四)审计部门

 

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五)公安部门

 

负责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人员的身份和年龄确认。

 

九、其他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手册主要记载本人地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参加养老保险时间,每次缴费时间,缴费金额、所得利息、累计金额等。

 

(二)符合《办法》第十三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个人帐户余额领完的,仍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待遇从统筹基金帐户中给予支付,直至死亡。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或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连同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后,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并入统筹帐户。

 

(三)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内流动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核准,报属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包括统筹帐户余额和个人帐户余额在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参保人员离开统筹地的,个人帐户余额连同本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人员冒领、骗取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执行,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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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