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失地农牧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阿开管发〔2009〕79号


乌斯太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企业: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失地农牧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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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失地农牧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开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解决农牧民后顾之忧,达到农牧民老有所养的目的,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管委会补贴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基金筹集原则;坚持对失地农牧民的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逐步缩小城乡养老保险差距。

 

第三条 本办法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进行衔接。衔接后参保人员将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乌斯太镇农牧区户籍;

 

(2)原为乌斯太镇农牧区户籍,因征地、退牧等原因响应政府号召,与镇政府签订被征地协议,转为城镇户的人员;

 

(3)婚入者,配偶符合上述(1)、(2)条件的人员;

 

(4)经嘎查委员会同意,报经乌斯太镇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缴费办法

 

第五条 衔接后参保人员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以上年度全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规定逐年续缴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第七条 女年满41周岁至64周岁、男年满46周岁至69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女年满65周岁、男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从1998年起按上年度缴费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2008年上年度全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2008年12月31日前,管委会补贴比列执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管委会承担12%,个人承担8%。

 

第十条 以2005年9月30日为界,按退休当年为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管委会和个人各自承担比列,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每超过一岁,个人少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管委会相应多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被征地协议、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嘎查初审公示、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补缴和清欠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缴纳。以后按年度、按规定如数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凡地方出台的养老金增资经费全部纳入开发区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开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统筹解决。

 

第六章 待遇计发办法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费。

 

第十九条 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调整后的待遇从2009年1月1日起补发。

 

第七章 参保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由乌斯太镇政府成立“农牧民养老保险办事中心”,为开发区生态公益林、退牧还草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申请核定、申报缴费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退休,自享受退休金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公益林补偿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有关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相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业务链接:

  1.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