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0〕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73号)规定,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执行。各市区原来执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二、在新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下发前,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各市区不得因跨省转移接续办法的调整,影响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市区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