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市人社发〔2016〕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6〕6号)、《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86号),现将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生育多胞胎的,在原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异位妊娠,需采取介入治疗、保守治疗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6000元。

 

四、本通知内容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发〔2010〕286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7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