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居民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的通知(2022年)

卫房金管字〔2022〕2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精神,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解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平稳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试行大家庭成员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签订合同5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直接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及已还利息之和。

 

二、全面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以下简称“按月对冲还贷”)

 

本市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完第一期贷款后,即可签约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不受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偿还本次贷款的时间间隔影响。积极协调区内兄弟中心,推行区内跨市“按月对冲还贷”。鼓励本市受托银行对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对冲还贷”。

 

三、灵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方式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间不再受与上一次提取间隔一年期限的限制。

 

四、第二次申请贷款不再受提取间隔限制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时间不再受提取间隔限制。

 

五、统一本市购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凡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非本市缴存人员与本市缴存人员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执行统一贷款政策。实现全国范围缴存人员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覆盖。

 

六、协调受托银行,推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缴存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足不了贷款需求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标准

 

在本市开发有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预售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探索实行“带押过户”贷款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带押过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落地落实。对在抵押状态的房产,不用提前还清贷款就可以交易和过户,并发放新的贷款,降低商品住宅交易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交易风险,便利贷款办理,加快房地产交易速度,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

 

九、支持受托银行承办、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支持受托银行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网点多的优势,特别是偏远乡镇网点优势,代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进一步方便缴存人。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6日


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