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0〕2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 元;大冶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 元;阳新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600 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 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 天、每天8 小时进行折算。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

 

工资标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发布:201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