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尾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汕府函〔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原258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30元\月,月调整为66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汕尾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2018-06-29]

来源: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