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第一类标准为820元/月,执行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第二类标准为710元/月,执行地区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第三类标准为635元/月,执行地区为各县级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第四类标准为565元/月,执行地区为各县、自治县。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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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