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关于申报二〇二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枣社保发〔2020〕12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字〔2020〕102号)文件规定,现就参保单位及个人申报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

 

二、职工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为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待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依据公布的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和300%,统一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保底封顶”调整,对调整产生的缴费差额进行多退少补处理。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本单位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低于2021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2021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公布的2020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申报2021年度缴费基数时,应依据本单位及参保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如实填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企业填报,一式两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填报,一式两份)。

 

四、各参保单位应依据本通知在2021年1月31日前按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申报,申报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认可。缴费单位应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申报情况加大稽核力度,对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职工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的参保单位进行严格核查。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请社保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缴纳养老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申报的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在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时,可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col/col1561/)、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zzhrss.zaozhua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或者直接登录地址http://60.214.99.213:8083/hso进入枣庄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在右下角下载《枣庄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用户手册1.5》,按照手册第16页缴费基数申报说明操作。《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签字盖章齐全,扫描或拍照后通过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上传,无需报送纸质版。未申请电子签章的参保单位可按照《枣庄市社会保险电子签章使用管理办法》(枣人社办发[2020]54号)要求,及时采集单位公章印模、申请社会保险电子签章及ukey。

 

六、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核定缴费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社保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附件:

1、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枣庄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1. 枣庄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
  2.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

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