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烟人社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920元;莱阳市、栖霞市、长岛县76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20元的地区每小时9.6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60元的地区每小时7.8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意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四、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五、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资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法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作标准。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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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