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德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区各用人单位: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725元,即常德市城区(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每月800元,其它县市区每月725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含武陵区城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为8元/小时,其它县市区为7.5元/小时,现予发布。


发布: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