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4〕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 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 心等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广西 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桂医保发〔2022〕11 号, 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 )。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 200 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 甲类医疗服务项目 133 项, 乙 类医疗服务项目 67 项(见附件 1)。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内 712 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基金支 付类别,其中 496 项由乙类调整为甲类,125 项由丙类调整为甲 类,91 项由丙类调整为乙类(见附件 2)。

 

三、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内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 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医用材料的甲乙丙分类, 以及甲乙丙类医 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支付比例等按桂医保发〔2022〕11 号文 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 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924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增补部分).xlsx
  2.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部分).xlsx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