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合并计算。

 

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办法折算缴费年限。

 

1992年至1997年期间,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对应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

 

1998年以后,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对应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当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当年折算缴费年限剩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转为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折算年限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办法核定:

 

1992年至1997年期间,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折算年限×对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1998年以后,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折算年限×对应年度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各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按对应年度全省统一公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执行。

 

三、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延长缴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规定一次性计发的待遇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项下,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折算缴费年限按满“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天数不计入。

 

五、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种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