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告(2024年)


为落实我市《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通知》(渝房市办〔2024〕2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我中心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政策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优化缴存使用政策

 

自2024年6月7日起,我中心将发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新产品,分别为:按月缴存2024-A产品、一次性缴存2024-A产品和自由缴存2024-A产品,并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缩短起贷期限

 

按月缴存使用产品的起贷期限,由连续缴存满24个月缩短为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起贷期限,由资金存储满24个月缩短为存储满12个月(含);自由缴存使用产品的起贷期限保持不变,仍为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

 

(二)提高存贷比

 

按月和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贷款倍数由13.715倍提高至20倍,自由缴存使用产品的贷款倍数由4.5倍提高至9倍。

 

(三)调整日均余额核算方式

 

按月、一次性和自由缴存使用三款产品的日均余额核算方式,均由申请贷款时前24个月的日均余额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的日均余额。

 

(四)缩短缴存补贴起算时间

 

按月和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缴存补贴起算时间均由缴存期满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含),自由缴存使用产品无缴存补贴。

 

二、新旧政策衔接

 

(一)贷款政策衔接

 

1.自2024年6月7日起,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均按调整后政策享有贷款权益。

 

2.2024年6月7日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调整后的起贷期限、存贷比享有贷款权益。

 

3.2024年6月7日前,已选择按月缴存使用产品的,可结合自身实际办理缴存期数变更,变更后连续缴存期数不少于12个月(含)。按月缴存产品已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并获得贷款资格后,未办理缴存期数变更的,我中心仍将按原代扣协议发起扣款,扣款失败且累计欠缴三个月的,将停止扣款,贷款资格不受影响。

 

(二)补贴政策衔接

 

1.自2024年6月7日起,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的,均按调整后政策享有缴存补贴。

 

2.2024年6月7日前,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存使用产品,且按月缴存使用产品未办理缴存期数变更的,仍需按原协议约定的期数缴满后,方可享有缴存补贴。

 

(三)提取政策衔接

 

新政策实施后,提取政策和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

 

特此通告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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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