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公〔2023〕33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经中心同意,现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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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的精神,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缩短交易时间,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买受人)在购买尚未结清住房贷款且处于抵押状态的再交易自住住房时,不需要结清出卖人的住房贷款,不需要解除房屋抵押状态,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购买有抵押的自住住房,且出卖人所售住房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买受人可以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

 

第四条 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除符合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的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房屋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且不存在除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抵押、不存在被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限制情形。

 

(二)房屋交易时,出卖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买卖双方、原抵押权人应协商一致,均同意办理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买受人)向公积金中心所属贷款业务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 贷款受理、审批和签约。公积金中心按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批和签约。

 

第七条 担保落实。买卖双方贷款同属公积金贷款的,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买卖双方贷款分属不同抵押权人贷款的,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出卖人贷款为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结清出卖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剩余资金转至出卖人银行账户;出卖人贷款为商业贷款的,贷款资金转至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号;出卖人贷款为公积金组合贷的,贷款资金结清出卖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剩余资金转至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借款人(买受人)申请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审批发放之前,或出卖人住房贷款结清之前,出卖人应按月足额偿还住房贷款,不得逾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