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自治区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内党发〔2016〕17号)精神,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以下简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筹资标准

 

根据呼包鄂乌前三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筹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起付线。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1.4万元。

 

(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合规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支付。

 

(三)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的费用100%纳入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外的合规费用按60%纳入支付范围,含目录外用药和诊疗费用,不含超标准床位费、专家费、取暖费、伙食费、健康体检费、陪床费、特需费用和其他非医疗支出。

 

(四)最高支付限额。全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五)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和在校学生,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加责任意识,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参保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