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市人社发〔2015〕232号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各开发区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生育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