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防金委通〔2021〕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

 

《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已经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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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印发的(防发〔2017〕11号)文件及《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防发〔2016〕2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由受托银行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公积金中心政务窗口、管理部负责办理自愿缴存人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缴存对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防城港市辖区(含东兴市、上思县)居住(包括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

 

第五条 缴存登记

 

自愿缴存人员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并申请开户。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缴存登记,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自愿缴存人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任选一个具体缴存比例(为便于业务系统录入个人明细账,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统一定为20%)。

 

(二)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三)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同时《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四)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向自愿缴存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五)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利息额的6%,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三章 提取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第四章 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个贷率情况,公积金管委会可以调整自愿缴存人员公积金贷款所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限。

 

第九条 贷款额度、年限

 

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以及公积金中心个贷率等因素挂钩。

 

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除了按照在职职工执行以外,还要符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的缴存条件。贷款年限不超过剩余缴存年限。

 

第十条 履行义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自愿缴存人员转由单位统一缴存的,中心建立贷后跟踪机制,检查督促借款人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缴存办理流程

 

(一)自愿缴存人员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申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三)自愿缴存人员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提取、贷款办理流程

 

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分别按照在职职工提取流程、贷款流程办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自愿缴存资格的,公积金中心将终止自愿缴存资格;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虚假行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未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合同违约的,根据公积金中心贷款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违约处置。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如符合规定但不能享受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权利的,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进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认(登记)表

2.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


附件下载:

  1.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2. 附件1-2.docx

来源: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