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确定201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现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明确。

 

附件: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全省 3209

鹰潭 2834(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2546)

南昌 3535

赣州 2701

景德镇 2779

吉安 2664

萍乡 2772

宜春 2685

九江 2708

抚州 2673

新余 3301

上饶 2675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