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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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努力推进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证是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参加城乡居保并已领取待遇人员的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其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对全市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同时承担与其他部门、其他险种的信息比对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具体认证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财政、民政、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切实做好本级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条 资格认证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科学认证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六条 资格认证对象及其亲属应认真履行资格认证义务,特别是对死亡、失踪、服刑、出国等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七条 资格认证采取日常认证和集中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日常认证。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建立长效的联查资格认证制度,积极争取同级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支持,每月月初获得上月农村、城镇户籍人员注销、判刑、失踪等情况明细表和农村、城镇户籍人员火化及领取丧葬补助情况明细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辖区内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情况,并向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上报每月人员动态信息。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每月人员动态信息,与本级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比对的信息,开展日常认证工作,实现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集中认证。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一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认证工作,由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组织对辖区内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集中认证包括以下方式:

 

(一)现场认证。以村(社区)为单位,提前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附件一)进行公示,通知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认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核实认证并采集待遇领取人员基本数据,包括现居住地、监护人、监护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附件二),签字栏必须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二)上门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进行认证的,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上门认证,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认证程序与现场认证一致。

 

(三)异地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或有条件可通过信函、照相、视频等方式进行认证的,可以进行异地认证。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应在集中认证工作开始前向辖区内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发出认证通知。

 

1、信函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或家属可在指定网站下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附件三),持本人身份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其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协助认证表须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或亲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参保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存档。

 

2、照相认证。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持当日报纸(需清晰显示有日期的页面)照相,并将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参保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将照片及身份证图片以彩信、QQ、微信等电子传送方式传送给参保所在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对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甄别,确认无误后,将邮寄或打印出来的照片粘贴在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上存档。收取的电子照片应电子存档。

 

3、视频认证。有条件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可以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参保所在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进行视频认证,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对视频图像进行核实、甄别,确认无误后,截屏存档并打印,将打印出来的图片粘贴在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上存档,截屏资料应电子存档。

 

第十条 集中认证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督促所辖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公示认证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乡镇(街道)、区县(市)、市级经办机构举报监督电话。(市级举报电话:12333)

 

第十一条 凡资格认证审核合格人员,按程序审批后及时发放待遇;对死亡或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核减表》(附件四),并注明减少原因。对未参加资格认证审核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暂停表》(附件五),从下月起停发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

 

第十二条 资格认证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及时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无法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向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报告,由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资格认证相关纸质、电子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死亡、失踪、判刑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存档,其中电子材料和非现场认证纸质材料复印件上报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整理存档。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认证审核中发现确不符合领取条件或相关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冒领、骗取养老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立即办理停发养老金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稽核追回,全力维护基金安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资格认证举报奖励制度。市、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会同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做好城乡居保基金举报奖励工作,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市级举报邮箱:csscxjbj@163.com ),受理对以下行为的举报:

 

1、参保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

 

2、参保人死亡、被判刑入狱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接到举报事项要认真登记,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举报情况统一由区、县(市)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告。

 

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长人社发[2012]59号)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对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规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流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举报套取、冒领养老金的违法行为,引导全社会参与对资格认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经办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实现基础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将资格认证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场地的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X年度XXX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名单公示

2、XX年度XXX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审核表

3、XX年度XXX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

4、XXX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核减表

5、XXX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暂停表


来源: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