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83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发展,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管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依据企业年金方案提取的企业年金缴费,应归集到本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不得违规在本企业年金计划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之外运营。

 

二、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到期备案工作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的,受托人应及时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不备案的,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委托企业合同期满,转入另一个集合计划时,受托人应在当月末向市人社保行政部门报送委托企业加入、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服务收费标准

 

新签、续签或顺延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合同对于管理费用的确定,应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约定。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基金财产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受托管理费率不低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1%、不高于0.2%;托管费率不低于0.07%、不高于0.2%;含权益类产品投资型的投资管理费率不低于0.6%、不含权益类产品投资型的投资管理费率不低于0.3%,但总的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规模30万户以下的,账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低于人民币1元、不超过人民币5元;投资管理费仍按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执行。

 

2011年2月18日前签订的、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合同,服务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2011年2月18日后签订合同或合同到期顺延、续签的,应对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自律公约规定执行。

 

四、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事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因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等情形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料,并在45日内办理完毕业务管理移交手续,新的管理机构应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职责终止,受托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并在50日内向委托企业和市人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五、加强企业年金基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保行政部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受托人要按相关规定做好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照职责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对其他管理人的监督,做好管理人变更时的衔接,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审计工作。账户管理人要做好账户信息管理,严防因管理人变更造成数据差错或丢失。托管人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移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受托人指令要求,做好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保管和移交工作。投资管理人要加强投资风险防控,尽可能避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转移中发生损失。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