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西自治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享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8〕16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9〕16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所辖区域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

 

第三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州金管发〔2017〕32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6.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

 

7.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企业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六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缴存额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额和最高月缴存额按照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困难的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手续。

 

第八条 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且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细则》(州金管发〔2019〕16号)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州内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职工在湘西自治州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州金管发〔2017〕32号)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规定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