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公布调整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2024年)

沪医保中心〔2024〕32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调整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4月30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附件下载:

  1. 沪医保中心〔2024〕32号-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pdf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