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申请备案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枣人社字〔2020〕7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枣庄市申请备案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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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申请备案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基地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基地申请备案、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范围。全市范围内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第四条 申请条件。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须有三家以上符合设立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基地。

 

第五条 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表》。

 

2.佐证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基地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研发机构、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材料。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和PDF扫描件各1份,佐证材料请勿超过30页。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拟设立基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在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和审核。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受理所属企事业单位备案申请,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设立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表》。

 

(三)复核和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设立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备案表》进行复核,组织实地考察。

 

(四)备案和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每季度末集中同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网站公布。

 

第七条 管理。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条件,确保申请单位能在申请备案当年度联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至少1名。备案单位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办结进基地手续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设立基地申请。

 

申请单位自批准备案之日起1年内未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撤销单位备案资格。被撤销备案资格的单位,再次申请备案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需自被撤销备案资格之日起1年后重新申请。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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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