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印发《2024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

青医保中心字〔2024〕10号


各区、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3-2025)》(以下简称《规划》),制定并公布2024年度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4月23日至5月14日。

 

二、受理要求、受理原则及数量

 

(一)受理要求

 

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见附件1),自评能够达到评估标准的(见附件2-6),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二)受理原则及数量

 

1.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1)对住院床位实行总量控制,各医保管理区域(市本级、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各区(市))在床位使用率达到75%前,原则上不新增定点。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需求的医疗机构,各区(市)可在辖区现有定点住院床位总量范围内,优化调控,提高床位使用率。经评估合格的,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

 

(2)由政府全资举办的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随时受理定点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2.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个账定点医药机构

 

(1)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定点数量不超过2023年《规划》发布后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解除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见下表)。新受理的医药机构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承担相同医保业务类型的且经评估合格的,择优纳入定点。

 

(2)政府全资举办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高校、养老机构等设立的限内部服务的医疗机构、一体化村卫生室经评估合格的,可在15分钟服务圈内,优先纳入定点,不受计划总量控制。

 

3.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将符合条件且评估合格的纳入定点。

 

三、受理方式

 

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注册登录“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材料。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1。


附件下载:

  1. 1.定点医药机构受理有关要求.doc
  2. 2.2024年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住院业务).xls
  3. 3.2024年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门诊统筹和医保个人账户业务).xls
  4. 4.2024年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医保个人账户业务).xls
  5. 5.2024年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xls
  6. 6.2024年“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评估表.xls
  7. 7.2024年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申请表.xlsx
  8.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表.xlsx
  9. 9.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表.xls
  10. 10.2024年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药店申请表.xlsx
  11. 11.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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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2